未解决
回答共55条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珠海市旅游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回答人: fallic回答时间:2008-07-09 16:58:51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旅游招揽、接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游览或者休闲价值,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购物商场,是指通过与旅行社或者导游签订书面或口头协议,直接或主要接待旅游团队消费者的各类购物场所。
本条件所称饭店,是指为旅游者提供食宿等服务的宾馆、酒店、度假村等。
回答人: fallic回答时间:2008-07-09 16:58:05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回答人: fallic回答时间:2008-07-09 16:54:01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旅游、工商、价格、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回答人: fallic回答时间:2008-07-09 16:51:20
第六十九条 旅游者应当自然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供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十条 公民自助组织出游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保护环境,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回答人: fallic回答时间:2008-07-09 16:48:58
第六十八条 旅游区(点)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等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流量控制。
旅游区(点)达到或者接近游客流量控制标准时,旅游区(点)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进行疏导,并采取分时进入或者限制进入等措施。
回答人: fallic回答时间:2008-07-09 16:47:42
第六十七条 旅游区(点)应当根据接待需要,设置地域界限标志、服务设施和浏览导向等标志;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回答人: fallic回答时间:2008-07-09 16:46:10
第六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安全运转,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消除。
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定期检测。
第六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和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回答人: fallic回答时间:2008-07-09 16:45:06
第六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是旅游安全生产主体,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关于旅游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救助机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配置必要的旅游安全救护设备和设施,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回答人: fallic回答时间:2008-07-09 16:43:10
第五章 旅游安全
第六十一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检查旅游业重点单位落实有关旅游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制订旅游安全应急预案,消除事故隐患,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旅游安全规定的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工商、交通、建设、文化、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回答人: fallic回答时间:2008-07-09 16:40:58